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