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自治县内水资源的统一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及时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水事纠纷。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