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自治县内水资源的统一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及时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