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国有资产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