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三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具备和解法定条件的,可以建议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组织和人员参与,促成和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