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对市人民政府报备的规章进行审查,认为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的意见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