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