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