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提案人修改后再交专门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