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先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逾期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