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