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快递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者未按收件人电话或者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