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