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一条有效对老龄妇女、病残妇女,其配偶、子女应当履行扶养、赡养义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残害老龄妇女和病残妇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