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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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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老龄妇女、病残妇女,其配偶、子女应当履行扶养、赡养义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残害老龄妇女和病残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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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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