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母婴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