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标志管理与品牌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注册商标、专用标志侵权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等工作指导,建立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际市场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