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以下简称产区),是指国家认定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