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必须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