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