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