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化解纠纷机制,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为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