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漂浮物,放飞无人机和滑翔伞、进行翼装飞行等活动,或者未采取固定措施铺设塑料薄膜、彩钢瓦、镀铝反光膜等遮盖物;
(三)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因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和滑翔伞、进行翼装飞行等活动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同意。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并告知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