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