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电力用户对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