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禁止以下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毁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破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准确度;
(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
(六)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涉嫌窃电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收集证据,报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