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各类供电服务、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电力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