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电力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可以通过电力需求响应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者减少用电负荷,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户,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