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不变,不实行土地转用征收。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土地、房屋或者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