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地区电力领域的沟通协作,协同提高区域电网互联互通和电力余缺互济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协作、电力安全环境和秩序,提升电力供应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