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养殖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核发养殖证的决定;不予核发养殖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