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