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利用与保护、监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