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条有效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内地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再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核实后,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再审,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