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四条有效被请求方法院不能仅因判决的先决问题不属于本安排适用范围,而拒绝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