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医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