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高标准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