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积极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灌、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灌溉农业区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用水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灌溉用水、取水、输配水计量管理和设施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