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结合自然资源禀赋、气候特点、地形地貌、水资源和土地利用条件等因素,根据河西及沿黄灌区、丘陵山地区、陇东旱塬区等不同区域类型,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分区分类建设高标准农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