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二)参与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
(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有关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