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妇女因受到侵害、疾病、生育、灾害等,或者因离婚、丧偶导致居无定所,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依照职责及时施救,提供临时庇护、法律援助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拐卖与绑架妇女的报告、解救、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为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救助帮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