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