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农村妇女因分户、离婚等情形,可以申请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进行分割承包,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