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不得实施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