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免费婚检服务,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