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随处便溺、乱扔杂物,或者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