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