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鼓励、支持在黄河流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投入保障机制,统筹高标准农田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提高农业灌溉用水保障能力,科学规范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和旱涝水情实际情况,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用水作出统筹安排;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旱情应对和农业灌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