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物价、财政、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