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责令其重新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