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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理案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规定的程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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