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之一,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