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履行下列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二)房屋出租后,租住人员租用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三)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四)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不得包庇违法犯罪或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